在處理重大工程尾款、履約保證金返還或瑕疵補強費用時,許多營造廠與發包單位常有一種迷思:「只要工程已經竣工、驗收,且鑑定單位算出了修補金額,法院就會照單全收。」
然而,近期一件工程爭議案連續被最高法院兩次廢棄發回更審(112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、114年度台上字第1512號),揭示了一個殘酷的訴訟實務真相:工程案件的敗局,往往不在「金額算錯」,而是事實審法院沒有將「要件事實」與「時間序列」嚴格釘死。 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透過拆解這兩次發回的關鍵,帶您看懂工程訴訟中極易踩雷的時間線陷阱。
第一次發回(112台上2401):竣工認定與抵銷要件的「速斷」風險
在第一次的最高法院判決中,法院點出了原審在調查時間點與法律要件上的三大疏漏,這也是企業在訴訟中最容易被對手攻擊的破口:
- 「竣工日」的嚴格定義: 逾期違約金的計算高度依賴竣工日。實務上,「申報竣工」並不等同於法律上的竣工。若契約明訂必須「繳齊竣工圖表」才算數,法院就必須查明這項要件究竟是哪一天完成的,否則違約金的起迄點將全盤算錯。
- 減價收受的精準備扣: 雙方在訴訟中已不爭執的扣款項目,必須確實從尾款計算中扣除,不能含糊帶過。
- 瑕疵修補費用的「抵銷」程序: 定作人(發包方)若要主張用「補強費用」來抵銷應付工程款,不能直接拿著鑑定報告就要求抵銷。在法律程序上,必須先踐行**「催告承攬人補正瑕疵」並「給予合理期限」**(民法第 229 條等相關規定)。若跳過此催告程序直接認定抵銷成立,在最高法院眼中即屬「速斷」,面臨極高的發回風險。
第二次發回(114台上1512):「瑕疵發見」的時效起算必須分段拆解
當案件回到更一審,雖然法院補上了許多事實框架,但最高法院第二次依然將其廢棄發回。這次的致命傷在於:未精準拆分民法第 514 條的「一年短期時效」。
在同一筆龐大的補強費用中,各項瑕疵被發現的時間點其實存在落差:
- 較早發見的瑕疵: 例如已在早期「審計部函文」中被揭示的缺失。
- 較晚發見的瑕疵: 例如後續透過「專業評估報告」才另外發見的隱蔽缺失。
最高法院明示,不同時間點發現的瑕疵,其「一年請求權時效」的起算點就不能用同一天概括論定。若將早期與晚期發現的瑕疵混為一談,將導致時效是否已經消滅的法律結論完全翻盤。
逢侖實務指南:工程與政府採購案的三大防雷重點
針對正在處理工程款、履保金或瑕疵修補訴訟的企業主與專案經理,逢侖律師團隊提出以下三大自我檢核點:
- 「竣工」要回到契約條款逐項檢視: 釐清申報、圖表繳交、收受、核對等步驟,究竟哪一步完成才符合契約定義的竣工,以防禦不合理的逾期違約金。
- 「抵銷」是嚴格的要件事實題,而非單純算術題: 務必建立標準防禦路徑:「瑕疵可補正 → 定期催告 → 對方拒絕補正 → 產生損害 → 主張抵銷」。證據必須環環相扣。
- 「時效」必須逐項分段表列: 在法庭上拋棄「某日知悉全部瑕疵」的粗略主張。針對不同瑕疵、不同發見時點,必須分段、逐項寫清楚時效起算點。
大型工程爭議的勝敗,往往藏在時間戳記與合約條款的細節中。
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備深厚的重大工程與政府採購訴訟經驗,能為企業精準梳理複雜的工程時間線,建構堅不可摧的訴訟策略與防禦體系。
👉 [面臨工程履約爭議、尾款扣留或瑕疵修補求償?點此預約逢侖專業律師團隊諮詢]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