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最高法院 115台上120 判決解析】民事訴訟的邊界:為何二審法院不能自己「發明」第三條路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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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商業糾紛或重大財產返還訴訟中,當事人最常遇到的情境是:雙方對一筆資金的性質各執一詞。原告主張是「投資或委任報酬」,被告則反駁是「無償贈與」。

許多人以為,把證據攤在法庭上,法官就會自動拼湊出一個「最接近真相」的故事來判決。然而,最高法院近期的 115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決 嚴格重申了民事訴訟中的核心原則:法官不能跳脫當事人的攻防,自己發明「第三種事實」來下判決。 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團隊將透過本案,為您解析民事訴訟中的「辯論主義」,以及在法庭上精準擬定訴訟策略的重要性。

案件背景:600 萬到底是「委任報酬」還是「贈與」?

本案爭議源於 105 年 11 月的 3 筆各 200 萬、合計 600 萬元的金流。

雙方在法庭上的主張截然不同:

  • 原告主張: 這是「委任契約」下的預付報酬與技術價金。原告主張已終止契約,要求依「不當得利」返還。
  • 被告主張: 否認有償契約的存在,主張這筆錢是單純的「贈與」。

在第一審與第二審的過程中,雙方律師的攻防皆緊緊圍繞著「委任」與「贈與」這兩條路線進行舉證。

二審的「突襲」:法院幫忙找了第三條路?

到了二審,法院在審理後認為:

  1. 原告無法充分證明這是「委任」。
  2. 被告也無法充分證明這是「贈與」。

在雙方舉證皆有不足的情況下,二審法院卻在判決理由中指出:「被告對公司有貢獻、協助募資,這 600 萬應該是某種『有償對價』,可能源自某個未具名的契約關係。」 據此認定被告收受款項「並非無法律上原因」,判決原告敗訴。

這個判決結果對原告來說,無疑是遭遇了**「突襲性裁判」**。

最高法院發回關鍵:嚴格遵守「辯論主義」

最高法院審理後,將二審判決廢棄發回更審。其核心理由在於二審法院違反了民事訴訟程序的根本底線——辯論主義

什麼是辯論主義?

簡單來說,「你主張什麼事實,法院才能審理什麼事實」。法院的職責是基於當事人提出的「事實底盤」來適用法律,而不能自行改寫案件的故事背景。

在本案中,當事人從頭到尾都沒有主張存在「其他無名有償契約」。二審法院自行認定了一個雙方都未曾提出過的「有償對價關係」並以此作為判決基礎,這在實務上稱為**「認作主張事實」**(將當事人沒主張的東西,當成已主張),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程序防禦權。

企業與民眾的實務啟示:訴訟策略決定法庭邊界

從這個最高法院的發回判決,逢侖律師團隊提醒企業主與面臨訴訟的當事人以下三點實務觀念:

  1. 「你主張什麼」決定了法院審理的邊界: 訴訟不是把資料丟給法官就好。你的起訴狀如何定性這筆金錢(是不當得利、借貸、還是委任),將決定整個訴訟戰場的範圍。
  2. 證據的補強與解釋至關重要: 本案發回更審後,戰場將回歸原點:「委任是否成立?」與「贈與有無合意?」。過去的對話紀錄、金流安排、合約文字,都需要透過有經驗的律師進行精準解讀與補強。
  3. 避免法律評價的突襲: 具備深厚訴訟經驗的律師團隊,會在訴訟過程中敏銳察覺法官心證的偏移,並適時提出備位聲明或補充法律上之主張,避免當事人面臨無法防禦的突襲裁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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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策略的擬定,就像企業的商業決策一樣,需要精準的風險評估與沙盤推演。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備深厚的司法實務經驗,能為您規劃最穩健的訴訟防禦策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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