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醫療訴訟的漫長過程中,若案件被最高法院「廢棄發回更審」,許多家屬或社會大眾常會直覺以為:「最高法院認定醫師有醫療過失了」。
然而,從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深耕醫療法規與司法實務的經驗來看,真實的法庭樣貌往往並非如此絕對。在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1368號判決(敗血症相關案例)中,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,並非直接宣判醫師有罪,而是嚴厲地提醒二審法院:不能用一句「病人拒絕手術」就草率結案,更不能對家屬提出的關鍵證據(錄音帶)視而不見。
本文將帶您拆解本案的兩大核心攻防爭點,並提供醫療訴訟實務上的「三步攻防清單」。
爭點一:病患是「拒絕手術」還是「條件式同意」?
在醫療糾紛中,醫師常以「病患或家屬拒絕建議處置」作為無過失的抗辯理由。
二審法院的觀點:
二審法院將事實定性為:病患拒絕立即進行手術,理由是「希望將疝氣與攝護腺肥大一併處理」。因此認定主治醫師(外科主任)未立即開刀,並不構成醫療過失。
最高法院的糾謬:
最高法院敏銳地抓住了上訴人(家屬)的主張:病患並非全然拒絕,而是表達了**「我願意開刀,但希望攝護腺一起處理」**的意願。
更關鍵的是,外科主任當時也確實開立了「會診請求單」尋求泌尿科協助。既然醫師選擇了「走會診路線」,法院就必須查明以下事實:
- 會診機制是否真的啟動?
- 主治醫師有無積極聯繫泌尿科、促成這場合併手術?
- 為何泌尿科醫師在庭上證稱「沒看過會診單、也沒被討論過病情」?
💡 逢侖實戰解析:
在法庭上,「拒絕」絕不能只是一個概括性的標籤。醫療處置的意思表示,必須與「後續醫療流程是否被確實啟動」結合檢視。若會診單只是流於形式而未實質通知,法院便不能輕易斷言醫師毫無延誤之過失。
爭點二:凌晨 2 點的急救,值班醫師真的有「親自診察」嗎?
這是本案中殺傷力最強的程序瑕疵,在法律上稱為**「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未審酌」**。
原審(二審)的故事線:
二審採信了院方說法,認為在凌晨約 2 點病患血壓下降時,值班醫師「確有親自診察」。並基於病患高齡、多病史及低血壓麻醉風險等綜合考量,決定先給予升壓藥物穩定生命徵象,認定處置合理。
家屬的反擊與最高法院的重擊:
家屬主張的版本完全相反:值班醫師根本沒有親自到場診察。 為了證明此事,家屬在法庭上提出了關鍵證據:「錄音帶及其譯文」。
然而,二審法院的判決書中,對這份極具翻盤能力的錄音證據卻「隻字未提」。最高法院對此嚴正指出:「凌晨2點有無親診」直接影響值班醫師是否有過失,家屬提出的錄音證據屬於「重要攻擊方法」,二審對此毫無論斷,屬於重大疏漏,必須廢棄發回。
💡 逢侖實戰解析:
無論法院最終的心證是決定「採信」還是「不採信」該錄音帶,都必須在判決理由中交代清楚。跳過關鍵爭點不寫理由,就是判決最致命的破口。
逢侖律師團隊建議:醫療訴訟「三步攻防檢核單」
醫療訴訟高度仰賴證據與醫理的結合。若您或您的企業面臨類似的醫療糾紛,逢侖團隊建議透過以下三個維度進行沙盤推演:
1. 將「病患意願」轉化為「可驗證的醫療流程」
- 人、事、時、地: 誰說的?何時說的?誰在場?醫師有無進行替代方案說明?
- 軌跡驗證: 會診單是否僅停留在紙本?請核對「通知紀錄」、「護理紀錄」、「通話紀錄」與「病程紀錄」的時間戳記是否吻合。
2. 將「醫師親診」轉化為「能交叉驗證的時序」
- 多方比對: 交叉比對病歷紀錄時間、護理站紀錄、急救紀錄與交班紀錄。
- 證據檢驗: 若有錄音/錄影證據,須確認其來源合法性、完整性,以及與其他書面證據的矛盾點。
- 前提動搖: 若證實「未親診」,則醫師後續「先升壓、延後手術」的醫療判斷前提是否將隨之動搖?
3. 將「因果關係」建構成「可說服法官的推論鏈」
- 機會喪失評估: 若手術提早進行,病患的成功率與風險變化為何?
- 專家意見對接: 醫療處置的延誤,與最終導致敗血症、休克、死亡之間的醫學關聯性,必須透過專業的醫療鑑定意見或專家證人來予以支持或反駁。
醫療糾紛的勝敗,往往藏在病歷細節與程序瑕疵之中。
最高法院的發回,證明了法庭上的每一個爭點、每一項證據,都不容許被法院或對手輕輕放下。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備深厚的司法實務經驗與智慧醫療法規背景,能為您精準判讀病歷、梳理醫療時序,並擬定最嚴謹的訴訟攻防策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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