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大型工程或廠房委外發包的實務中,企業主最擔憂的莫過於發生重大工安意外。許多企業有一種迷思:「只要在我的場地出事,或是我的承攬商出事,發包方就絕對逃不掉連帶賠償責任。」
然而,最高法院近期的 114年度台上字第1698號判決(山區承攬工程職災死亡案),打破了這種「誰出事誰賠」的簡化邏輯。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更審,明確要求二審法院必須將「責任法條」與「因果關係」釐清,不能僅憑發包方的身分就直接羅織侵權連帶責任。
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透過本案,為企業解析「發包方 / 原事業單位」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的真實責任邊界,以及如何建立防火牆。
案件背景:索道墜落的職災悲劇
本案起因於一件山區承攬工程的重大工安事故。施工人員在搭乘「索道吊桶」下山時,因夾索器鬆脫,導致搬運器失速下滑並撞擊門型鋼架,最終脫離主鋼索墜落,造成工人重傷死亡。
面對這起職災,家屬向上游發包方(台電)求償。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院,法律上的真正爆點在於:發包方(台電)在法律上的定位,究竟是「雇主」還是「事業單位」?
法律爭議核心:雇主責任 vs. 共同作業責任
原二審(高院)判決在法律適用上出現了嚴重的邏輯矛盾。在職業安全衛生法(職安法)中,這兩種身分的責任完全不同:
- 雇主責任(職安法第 6 條): 是第一線「雇主」必須直接設置防墜等安全防護設施。
- 事業單位共同作業責任(職安法第 27 條): 當「發包方(事業單位)」與承攬人有「共同作業」時,發包方須負起統合管理責任(如:設立協議組織、工作場所巡視、教育指導與協助等)。
原判決一方面認定台電違反了第 6 條的「雇主」責任,另一方面又引用職安署的檢查報告,指稱台電違反第 27 條的「共同作業」責任。這種法律定位的搖擺與理由矛盾,成為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的關鍵。
最高法院發回更審:企業必須看懂的 3 個關鍵防禦點
最高法院要求高院必須釐清以下三個核心問題。這也是逢侖律師團隊在協助企業處理工安訴訟時,最常切入的攻防路徑:
1. 到底有沒有構成「共同作業」?
發包方派員到場,究竟是「真的下場一起施作」,還是「僅進行工程抽查與督導」?實務上,單純的查驗與督導,並不必然等同於職安法上的「共同作業」。界線的釐定,將直接決定發包方是否落入第 27 條的責任圈。
2. 若有共同作業,具體違反了哪一項法定義務?
法院不能僅用一句「管理不當」就輕易定罪。必須具體指明發包方是缺乏「協議組織」、未落實「巡視」,還是未給予「教育指導協助」?企業平時的管理紀錄,就是此時的最佳防禦武器。
3. 違規與死亡結果之間,是否有「相當因果關係」?
這是訴訟中最常被忽略的一環。即便發包方在行政管理上有瑕疵,法院仍須證明:「如果發包方有做到某項管理義務,就能合理避免這次索道墜落的事故」。若這條因果鏈無法建立,就不能直接判處侵權連帶賠償。
法律技術細節:當心「不真正連帶債務」的誤用
此外,最高法院也糾正了二審對於「不真正連帶債務」與「抵充」的誤用。原審將不同法律原因(如: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、不同群組的侵權責任)強行串成不真正連帶,會產生「其中一人賠償了,其他人就全部免責」的錯誤法律效果。這提醒了訴訟當事人,在計算賠償金額與釐清責任結構時,必須由專業律師進行精準的切割。
企業合規啟示:發包方如何安全下莊?
這件訴訟案給所有承攬工程與大型製造業一個明確的警訊:「發包方 / 原事業單位」不會永遠安全下莊,但若要讓其負擔侵權連帶責任,原告與法院必須把「共同作業 → 具體違反義務 → 相當因果關係」這條路徑證明清楚。
與其在事故發生後進行艱難的訴訟攻防,企業更應在前端發包合約與現場管理機制上,建立清晰的防火牆。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備深厚的企業合規與訴訟防禦經驗,能協助企業釐清權責,建構完善的職安管理法律架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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